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余金凡 张轩文 来源: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 时间:2023-09-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车辆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交通秩序,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秩序,强化校园交通安全,实现进出校园车辆分类通行,根据长沙市相关文件,结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校园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校园机动车停放的落实等工作。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安全交通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大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场管理系统、车辆数据库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摩托车、电动车准许证的审核及发放,负责校园所有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第三条 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管理规定,爱护校区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所有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车辆停放位置进行停放。

3、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普通路段不得超过20Km/h,地下停车场、人车交汇路段等特殊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Km/h),如在校园内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4、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笛。

5、车辆严禁停放在人行道、车行道、绿化草地、学生公寓区域、消防通道以及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等路段。

6、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和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进出管理采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场管理系统”,摩托车、电动车以张贴准行证为准。

1、高清车牌识别停车场管理系统实行联网管理,接入学校校监控平台,车辆进出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2、车辆进入校园时,由高速摄像机进行抓拍,自动识别并记录车牌,无需取停车卡,系统自动抬杆放行。

3、禁止无牌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教职工购置新车在未上牌前应及时到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备案,否则影响进出;车辆上牌后应及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通行手续。

4、车主应保持车牌(准行证)清晰、正位,否则将造成系统识别困难,影响车辆进出通行。

第五条 校大门实行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走指定车道,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的,由车主负责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校园车辆停放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如有违犯,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处置。

第七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学校校园内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同时要求:

1、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处室、各二级学院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部门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2、校园内只提供停车,不负责看管;车辆停放好后,车主自觉锁闭好车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离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3、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车辆,进校前需由送货人在门卫处打电话给收货人确认,并出示采购单或送货单,门卫核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且必须从同一个校门出校。

4、驾驶员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5、未经许可禁止大客车、大货车、集装箱车在校内过夜停放;不得在校园主干道、停车场停放;禁止漏油、漏水等安全隐患车辆进入校园。

6、遇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时期,学校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按照活动预案实行校内交通管制,可能取消部分路段泊位时,进场停车驾驶员必须遵循管理人员指引的泊位或区域停车。

第八条 凡参加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第四章 车辆违犯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内所有车辆行驶停放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一律有序停放在停车位内,并统一车头朝向。

第十条 人行道、绿化草地、消防通道、学生公寓区域以及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禁止停车。

第十一条 遇学校大型活动对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路段严禁停车(泊位取消)。

第十二条 违章处罚:

1、对违反规定停放在校内的车辆,第一次贴单提醒;

2、第二次开具处罚告知书,属于学校教职工(含家属)的车辆,抄告教职工所在处室或学院,属于校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校内保障性从业者的车辆,抄告其所辖单位或部门;

3、第三次进行如下处罚:

(1)属于学校教职工(含家属)的车辆,第二次违章则取消当月安全文明奖100元/次的经济处罚,由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提供的违章通报,从该职工下个月奖励性绩效中扣除,一年内2次给予经济处罚的,该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2)属于校内商业经营或从业者(含送货)、校内保障性从业者的车辆,每次给予200元/次的经济处罚,一年内2次给予经济处罚的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学校,经济处罚罚金具体执行由物业公司收取并开具相关收据,同时建立台账管理。收取的罚金将用于学校交通设备设施的添置和维护以及安保人员的绩效奖励,并上报计划账务与资产管理处。所有罚金以台账方式每季度公示。

4、摩托车、电动车违规二次以上的直接取消准行证,禁止入校。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每半月向全校通报违章情况,并分别向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等通报违规车辆信息,对存在压坏人行道、绿化等情况,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锁车,车主要负责修复损坏的公物并报后勤处验收通过。对情节恶劣者采取锁车、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指进入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的所有车辆,包含摩托车、电动助力车。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遵从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遵从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