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超市食品安全与运营管理,明确学校、国控服务及经营主体三方责任,督促经营主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师生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食堂、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日常运营考核、满意度评价及经营退出管理。
第二条 学校食堂、超市经营服务坚持“安全第一、公益为本、师生至上”的原则,实行“学校管理、国控服务监管、经营主体负责、师生监督”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后勤处是食堂、超市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组织工作;学保处、学生权益保障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依职责参与相关考核与监督工作。国控服务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经营主体承担食品安全与运营服务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堂超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副校长任组长,后勤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学保处相关工作人员及学生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后勤处,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考核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或独立实施,第三方机构应具备食品安全评价、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食堂日常运营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负责人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做到完整、及时、规范。
(二)原料采购与贮存: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清理库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散装食用油等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
(三)食品加工制作: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禁止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使用专用密闭容器盛放,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有完整留样记录。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消毒温度、时间等参数符合规定,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六)有害生物防治:按规定安装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定期开展有害生物消杀,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七)日常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晨检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置记录、消毒记录等。
(八)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九)餐饮服务质量:供餐时间、菜品信息、投诉渠道等信息公开透明;服务用语文明规范,纠纷处理及时有效。
第七条 食堂满意度调查考核内容:
(一)饭菜质量:包括饭菜口味、种类搭配、营养均衡、新鲜程度等。
(二)服务态度:包括服务人员文明用语、响应及时性、服务规范性等。
(三)卫生状况:包括就餐区域、后厨、餐具及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等。
(四)饭菜价格:包括价格合理性、明码标价、价格调整透明度等。
第八条 超市日常运营考核内容:
(一)经营资质与信息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商品价格等公示完整。
(二)商品管理:商品分类陈列整齐、明码标价;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合规,无过期、变质、“三无”商品;禁止销售高盐、高糖、高脂等不健康食品及烟酒类商品。
(三)进货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供应商资质齐全,做到来源可追溯。
(四)场所管理:经营场所整洁有序,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要求;仓储分类分区,通风防潮。
(五)服务管理:营业时间按规定执行,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服务态度良好。
第九条 超市满意度调查考核内容:
(一)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态度、便捷程度、服务规范性等。
(二)卫生状况:包括商品陈列卫生、经营场所环境等。
(三)商品价格:包括价格合理性、明码标价、价格调整透明度等。
(四)商品质量:包括商品新鲜度、保质期管理、品种丰富程度等。
第十条 财务审计考核内容:
学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伙食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包括直接材料成本、人员成本、能源成本及合理利润率的合规性,确保食堂经营的非营利性或微利原则。审计报告出具后,经营主体应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频次
第十一条 食堂日常考核:
(一)日管控:后勤处食品安全员及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每日对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食品安全日管控记录》,发现问题的,当场或限期督办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如实记录。
(二)周排查:后勤处专职副处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照《食堂餐饮日常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三)月调度:校长及分管后勤副校长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四)季度考核:每季度由后勤处组织一次学生食堂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填写《食堂满意度调查表》进行打分考核;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膳食委员会会议,反馈师生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改进服务。
第十二条 超市日常考核:
(一)周巡查:每周由后勤处牵头,组织学保处、学生会学生权益部,对照《校园超市日常考核细则》开展日常经营风险隐患常规巡查,发现问题现场交办、限期整改。
(二)季度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超市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填写《超市满意度调查表》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定期审计:
学校每年安排一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堂经营服务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抄送国控服务,并就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主体限期整改。
第五章 评分标准与考核等级
第十四条 食堂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依据《食堂餐饮日常考核细则》逐项打分,超市日常考核依据《校园超市日常考核细则》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划分:
优秀:考核得分≥90分;良好:80分≤考核得分<90分;合格:70分≤考核得分<80分;不合格:考核得分<70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问题处理:
(一)对日常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违约处罚细则》或《校园超市经营管理违约处罚细则》,由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视情节收缴相应违约金,并督促限期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备查。
(二)单次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5分但≥70分的,由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经营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处以违约金10000元,整改完成后的书面报告报后勤处备案。
(三)单次日常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比照本条第四款处理。
(四)连续2次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由学校协同国控服务对经营主体进行约谈诫勉,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处以违约金50000元,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及经营保证书提交学校。
(五)连续3次日常考核得分低于85分,或连续2次低于70分的,学校致函国控服务,建议解除或终止餐饮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满意度调查结果运用:
(一)师生满意度调查平均分低于80分但≥70分的,学校将结果反馈国控服务,对经营主体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处以违约金5000元,经营主体应对师生所提意见逐条回复并限期整改。
(二)师生满意度调查平均分低于70分的,学校将结果反馈国控服务,对经营主体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处以违约金10000元。
(三)连续两次师生满意度调查平均分低于80分的,学校将致函国控服务,建议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四)连续两次师生满意度调查平均分低于70分的,学校直接致函国控服务,建议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证据证明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学校有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致函国控服务,建议暂停或解除经营合同,经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考核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场地、移交资产,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学校及国控服务应依法依规启动新一轮招标或过渡保障措施,确保食堂、超市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连续”指考核周期内不间断出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堂餐饮日常考核细则》《校园超市日常考核细则》《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违约处罚细则》《校园超市经营管理违约处罚细则》《食堂满意度调查表》《超市满意度调查表》等配套文件由后勤处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同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