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组织人事处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

为规范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的届期意识,切实强化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规矩意识,现就建立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组织届期

1.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

2.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院(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4年;

3.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公立医院每届任期4年;

4.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5.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党委、总支部)每届任期3年;

6.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各领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7.其他领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基层党组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对象

1.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党组织中负责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

2.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

3.区县市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副部长;

4.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工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党建工作的班子成员;

5.各级组织中具体负责组织建设的干部。

三、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方式

提醒督促主要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醒、专项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提醒督促主要在各基层党组织届满之前,由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

1.在基层党组织届满前3个月,上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口头提醒方式,督促基层党组织着手研究换届工作;

2.在基层党组织届满前1个月,基层党组织尚未着手研究换届工作的,上级党组织应当采取书面提醒方式,督促基层党组织定期换届;

3.各党委(党组)、各区县(市)委定期对所辖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即将届满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督促,必要时采取督查通报方式进行专项提醒督促。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主要在各基层党组织未按期换届之后进行,由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

1.对无故延期3个月不换届的,下发《限期换届通知书》,责令检查,并限期在1个月内完成换届;

2.对无故延期6个月不换届的,予以通报批评;

3.对无故延期1年以上不换届的,取消该基层党组织及其书记、分管负责人等本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4.所辖区域或所属行业系统出现较大面积无故延期换届基层党组织的,取消区县市委书记或党组(党委、工委)书记本年度在基层党建责任制述职评议中的评优资格;

5.所辖基层党组织换届过程中因程序缺失等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党组织书记、分管负责人和业务指导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业务指导责任人要责令停职,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对被追究责任的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四、责任追究程序

1.调查。针对责任追究情形进行调查,形成全面、客观、真实的情况调查材料;

2.认定。根据调查材料,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请上级党组织研究认定;

3.通报。经上级党委认定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公开通报;

4.整改。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