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制度(试行)

来源:组织人事处 时间:2020-10-15 点击数: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员日常管理,确保每一名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现就建立全市党员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1. 排查任务

    定期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作出妥善处理,从源头上治理党员组织关系“空挂”“失联”等现象,解决“口袋党员”“隐身党员”等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 排查对象

    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重点是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党员、异地居住党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社区人户分离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离职教职工党员;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的流动人才党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等。

  3. 方法步骤

    1.集中摸排。以党支部为单位,一般于每年1月份开始定期开展一次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摸排。根据党员名册、入党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等,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和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信息登记表》,重点更新和完善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对流动党员和失联党员进行登记。基层党组织认真审核党员档案材料,做好鉴别、完善、补充工作,按照党员档案保管权限落实管理责任。

    2.联系查找。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直接查找、人际查找、部门查找、协同查找等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对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及时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核实党员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联系查找和调查核实情况要详细记录。

    3.登记造册。根据摸排查找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在党建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党支部将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的情况登记造册,报基层党(工)委备案。

    4.规范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对查找到的失联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向,且经组织核实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支委会研究并报基层党(工)委审批,纳入正常管理。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因客观原因未能落实的,相关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或无法确认党员身份的,一律不予承认。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停止党籍。本人提出退党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5.组织处置。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处置或者党纪处分。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除非有充分正当理由可延长半年至一年预备期外,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 组织领导

    1.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评议范围,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系沟通,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各党支部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实现定期排查工作全覆盖;各基层党(工)委要做好协调工作,为支部定期排查提供便利条件;各级组织部门要统一调度、强化督导,确保定期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严谨细致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方式方法,做细做实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每个党员的工作,把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工作同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相结合,确保组织处置程序严谨、得当。

    3.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边排查边规范,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台帐,理顺党员组织关系隶属。对在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排查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有关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市)和市直行业系统于每年9月下旬把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的情况集中报送至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