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来源: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 时间:2026-08-29 点击数: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身份参与相应学段国家奖学金评定。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和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均可申请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 10% 但达到前 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 30% 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学校,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各二级学院。

第五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专科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担任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担任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辅导员负责班级推荐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我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无异议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5 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审核工作,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0 日前将审核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和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一学年已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均可提出申请,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含30%)。

2.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选修课不作限定)。

第三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学校,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名额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机制、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每年9月30 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辅导员负责班级推荐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我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无异议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11月10 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 日前批复。

第八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详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上级政策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