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劳动纪律和请假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教职工(含编外教职工)。
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考勤工作的管理,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有关劳动纪律的基本规定
1.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2.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工作,按照课程表安排准时上下课,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处室(院部)安排的各类会议、集中学习和集体活动等。
3.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坐班制。必须按照其岗位职责履行班级管理与学生教育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4.学校各类人员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擅自在外兼职,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上级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教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除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等紧急特殊情况外,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虽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而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与休假时限的规定
1.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的可请事假,一般年内累计不超过7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3.婚假: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产假分为生产假、流产假、护理假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者女教职工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育一个婴儿,女教职工增加15天。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女方合法分娩的,男教职工享受陪产护理假20天。
5.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
6.公假: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参加会议与活动,可凭行政部门相关文件、通知或校领导批示请公假。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7.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以上假期,若遇公休假、法定假、寒暑假等假日,连续统计,不另顺延。其他请假类别,需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有关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
1.事假
在职在编人员(含备案制教师)事假每天扣除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的1倍)除以22天。
(1)教职工月事假累计不超过2天(含),每天按标准扣除;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
(2)月事假累计3天(含)至7天,每天按标准扣除;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不发放;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
(3)月事假累计7天以上(含),每天按标准扣除;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不发放,基础绩效增量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超量津贴按实际超量计算。
(4)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级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2.婚假、丧假、公假在规定假期内各项待遇不变。
3.产假:在规定假期内岗位绩效津贴不发放,行政职员超工作量津贴不发放。
4.工伤假: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病假:
在职在编人员病假工作日期间每天扣除的标准为:标准绩效工资的1倍除以22天。
(1)月病假累计15天以内(含),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每天按标准80%扣除。
(2)月病假累计15天至一个月内(不含),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每天按标准90%扣除;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不发放;当月行政职员超工作量不发放。
(3)病假在一个月(含)至两个月内(含),基本工资全部发放,绩效工资每天按标准100%扣除;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行政职员超工作量、岗位绩效津贴不发放。
(4)病假在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含),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政策发放基本工资的9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政策发放基本工资的10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行政职员超工作量、岗位绩效津贴不发放,月基础绩效增量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按政策发给基本工资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政策只发放基本工资的80%,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行政职员超工作量、岗位绩效津贴不发放,月基础绩效增量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
(6)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且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工〉致伤,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除外),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晋升岗位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
(7)凡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权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8)其他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编外教职工请假扣除的标准依据《编外合同制教职员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关于教职工旷工处理的规定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因公外出期满逾期未到岗的;
(3)未办理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出国(境)的;
(4)校内调动岗位,拒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调入岗位所在部门报到上班的;
(5)申请调出学校,在办妥离校手续之前,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7)应当按旷工处理的其他情形;
旷工处罚规定:
(1)教师旷课2节折算为一天。每旷一天扣除本人日基本工资的2倍;扣发当月标准绩效工资的1倍,扣发当月岗位工作质量奖励绩效、行政职员超工作量、岗位绩效津贴,月基础绩效增量按上级文件要求发放;
(2)教职工旷工1天以上(含),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晋升职务工资,不能参加其他评先评优。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关于会议出勤的规定
1.教职工会议指全校性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教师会、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或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门会议,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情况紧急的除外。全校教职工大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考勤,其他会议由组织部门负责考勤。
2.上述会议请事假二次折算事假一天,请病假二次折算为病假一天,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事假一天,旷会二次折算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 关于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的规定
1.领导干部请假严格学校《关于建立和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请示报批。
2.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5天以上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审批。
3.教职工因病或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关于请假的其他规定
1.教职工病假,应提供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或住院(出院)通知单(结算单),并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未履行上述手续或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教职工公假,应提供行政部门相关文件、会议通知,学会、协会等活动应提供校领导同意的批示。
3.教职工产假,提供婴儿出生证明及出院诊断书,流产假提供疾病诊断书。
4.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原因(如急病等)不能事前办理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有效。
5.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6.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7.教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本部门销假。如未销假,又未续假,且未上班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关于考勤及请假管理的规定
1.考勤和请假实行学校与部门分级负责制。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兼任考勤工作,对本部门的教职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对于不保存考勤与请销假记录及凭证,或存在有欺骗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对本部门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追究责任。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每月3日前将负责人签字后的月情况汇总表连同请假手续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自执行之日起,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新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