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幼儿师范学校物资采购领取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后勤财务处 时间:2020-09-18 点击数:


为了加强学校物资采购领取管理,规范学校物资采购领取行为,根据长沙市政府及长沙市教育局相关物资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采购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包括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教学实训用品三种。

办公用品是教职工行政办公所需的物资,生活用品是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在校内生活所需的必备物资,教学、实训用品是指教师用于教学活动,学生用于实训所需设施设备。

教职员工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所需经费,统一称办公经费。办公经费限额标准:教师及管理人员:240元/学期/人,中层及以上:300/学期/人。

第二条、学校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不需要申请,统一由财务后勤科采购。所有在职教师领取物资只限于以下目录:

日常办公用品:办公用笔、信纸、电池、订书机、订书针、透明胶、液体胶、固体胶、便签纸、水溶性粉笔、铅笔、记号笔、剪刀、塑料文件袋、长尾票夹、回形针、计算器、直尺、排插、档案盒、会议记录本、打印机耗材。

日常生活用品:塑料水杯、茶叶、抽纸、垃圾袋、洗手液、扫把、拖把、厕所大卷纸、矿泉水、桶装水。

第四条、教学、实训用品各系部和各处室按学期填写《学期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每年1月份报年度上学期物资采购计划,6月份报年度下学期物资采购计划,一年二次,经主管校领导、后勤副校长、校长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后勤科统一采购。

第五条、特殊急需物资,应填写《应急物资采购申请表》,经处室或系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后勤副校长、校长签字审批后,再上报财务后勤科实施。

第六条、财务后勤科负责学校物资采购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物资采购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招标实施、质量控制、验收把关等工作。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上报后勤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方可立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立项,再根据长沙市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采购资金选择相关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学校物资采购计划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安全、适用、够用、经济的原则,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重复建设,不得提前更换,不得铺张浪费。财务后勤科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和更新添置要严格按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须严格遵循《长沙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由申请人、教代会代表、仓库管理员、财务后勤科负责人、纪检人员等人完成。

第十条、学校物资采购合同原则须由校长签字,如由学校其他人员签订合同,必须取得校长书面授权意见书。学校物资采购合同无校长签字或无校长授权签字意见书,学校财务室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学校对物资采购文件、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结论、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置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重大采购事项应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及时公示。学校要设立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在与和采购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不得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得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设备、材料及工程等经营活动;不得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在学校采购中,凡是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处室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资领取制度

第十五条、领取原则:教师定额,按需领取,以旧换新,按处室及教研组学期核算。

第十六条、所有物资采购必须经财务后勤科入库登记后,由财务后勤科仓库管理员负责下发,处室或教研室派人领取,并制作《学期物资领取台账》。

第十七条、开学领取标准:

教师标准:会议记录本1个、黑色办公用笔2支、红色办公用笔2支、信纸2叠、液体胶1个、便签纸2个、铅笔1支。

处室或教研室办公室领取标准:一次性领取(订书机1个、计算器1个、剪刀1把:首次领取后以旧换新)、订书针1盒、回形针1盒、茶叶1包、塑料水杯1盒、垃圾袋1包。此标准为3个人一份, 6人可领取二份,以此内推。

第十八条、损坏及耗材按需领取,以旧换新,未列入其日常目录的物资需经学校批准,按应急物资采购程序申报。

第十九条、财务后勤科按《学期物资领取台账》统一核算各处室及教研室的办公经费,超出预算标准的,下学期物资申购金额相应核减。

第二十条、处室或教研组购置日常办公及生活用品以外的教学实验等其它必购物资、特殊物资,按学校物资采购流程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